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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岳弒親案,是台灣刑案史上一宗震驚社會的逆倫弒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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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家住台北縣林口鄉下福村、當時未滿19歲的林清岳,雖長相俊秀,家境富裕,又是家中獨子(林清岳父親林銀樹與第一任妻子育有兩女、林清岳生母曾玉甘則為林銀樹第二任妻子),但因長期遊手好閒荒廢學業,又常與大批酒肉朋友出入聲色場所揮霍,竟淪為擔任賣淫集團的車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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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林清岳因向父母借錢遭拒,又不滿父母在他的朋友面前指責他一無是處,遂向朋友蘇彥哲、劉玉薰、賴英毓、江玉如、卓思吟等5人提議,共同殺害其雙親,謀取父母遺產、奠儀及保險理賠金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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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1日凌晨,上述2男4女確認林銀樹、曾玉甘夫婦已就寢熟睡後,共同持菜刀進入兩人臥房殘酷砍殺109刀,其中106刀為林清岳所為,砍殺後林清岳還擔心雙親未死,更在屍體上注射安眠藥,並燒毀住宅,意圖製造強盜假象,並銷毀命案證據。由於六人犯案手法粗糙,供詞破洞百出,全案迅速被警方偵破,而林清岳等人於被捕後均毫無悔意,震驚當時台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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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岳於審判初期仍毫無悔意,多次發表狂妄言論引發社會譁然。直到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得知來日無多後,接受教誨師妙慧法師輔導,終萌悔意,公開對自己的罪行懺悔,並決定伏法後捐出器官。經過二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02年3月28日判處林清岳死刑、其他五名共犯有期徒刑5至16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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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2002年5月3日批准林清岳死刑執行令,三天後(2002年5月6日)林清岳於台北看守所執行槍決,死後捐出器官心臟、兩顆腎臟、一對眼角膜,以及皮膚、骨骼等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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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E%97%E6%B8%85%E5%B2%B3%E5%BC%92%E8%A6%AA%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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