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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一.緣被害人王昊遭被告劉金龍等人殺害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後,王薇君委託之告訴代理人林鈺雄律師事務所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調閱相關卷宗時,遭高等法院及高檢署以王薇君非告訴人亦非告訴代理人為由,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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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王薇君得以調閱相關卷宗以利上訴理由之撰寫,固於今日(102年2月5日上午10時30分)王薇君偕同林鈺雄律師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並請求台北地檢署移送台灣高等法院併案辦理,自此王薇君於該案中即屬適格之告訴人,得以告訴人之身分聲請閱卷,進行後續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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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按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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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4時30分
林鈺雄律師事務所
10048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36號3樓 TEL:02-2389-5078 FAX:02-2389-5072
33045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1221號13樓 TEL:03-3256618 FAX:03-325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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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www.facebook.com/ProtectChildYes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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