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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2013.02.02 03:18 am

 

新聞範例(附粉絲團簽名)00王昊之死/法抵不過情?誰敢不判死…(「林鈺雄律師事務所」指責審判長與法官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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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判長楊力進、受命法官王世華及陪席法官林怡秀審理王昊案,被外界批評冷血。楊力進昨天感慨說,外界的抗議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有誰還敢判有期徒刑?

楊力進表示,主嫌劉金龍等人對王昊注射毒品,有「傷害致死」的犯意,但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才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據了解,高院當初審理王昊案,想聽聽王昊父母對四名毒蟲害死兒子的看法,但王母是毒品通緝犯、屢傳不到,因毒品案坐牢的王父不表達意見,僅說「不要再提(訊)我」,委由王昊的姑姑代理訴訟。王昊的身世,令人同情。

楊力進說,他看到王昊被凌虐的照片,覺得怎會有人這麼殘忍?他能體諒被害家屬的心情,但法官必須就事論法;王昊的死因經鑑定是注射毒品休克死亡,他被鐵鎚痛打、拔指甲、燙皮肉的外傷,並不是致死原因。

劉金龍為王昊注射毒品時,曾問同夥鄭盛峰,注射那麼多會不會死亡?鄭回答「不會」,劉相信鄭的話。後來同夥打電話說王昊身體有異狀,劉要求立刻送醫,同夥卻延遲送醫,導致劉輕忽王昊的狀況;可見,劉並沒有殺害王昊之意。

【2013/0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聞來源 http://www.udn.com/2013/2/2/NEWS/SOCIETY/SOC1/7678821.shtml

 


 

★★「林鈺雄律師事務所」指責審判長與法官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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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提出本事務所針對本案法理上及事實認定之看法,就法言法,判斷個案。

至於二審合議庭可以本於審判獨立堅持法律上之見解,但所謂「法抵不過情?誰敢不判死?」實非妥適之對外說明方式:

1.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明知」會發生死亡結果,但「有預見」發生死亡結果,行為人主觀認識在程度上雖較「明知」薄弱,仍屬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2.傷害致死: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行為人主觀上為傷害行為,卻發生屬過失性質之死亡結果,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未預見」發生死亡結果或「確信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卻導致死亡。


3.本案被害人客觀上直接導致死亡之原因,係因為遭被告劉金龍等人強灌安非他命及注射海洛因,造成中毒性休克死亡,而依承辦法醫之說明,被害幼童雖然身體上的傷不會到致死程度,但因受傷導致身體狀況更差(應指廣泛性大面積傷勢及劇烈疼痛),更易受到毒品影響而發生中毒情況。


4.因此,依一般人普遍之認識,渠等對傷痕累累之被害人再密集灌食毒品甚至注射海洛因時,顯然「可預見」此舉會導致被害幼童死亡結果,仍執意且反覆灌食注射毒品,自可認定被告等人皆已「有預見」死亡之危險,況且,被害幼童中毒前之嚴重傷勢皆由被告等人於該段時間下手造成,被告等人對於客觀狀況當然甚為清楚,自當綜合判斷被告等人已「可預見」在此情況下灌食注射毒品會有死亡之危險,而不能兩相割裂,就其一部份認定僅屬傷害行為不會致死,另又認定另一部分的餵食毒品行為係因「確信不會發生」死亡結果,而產生本件為傷害致死之結論。


5.「確信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二審判決認定的重要關鍵之一,認為被告等人於注射海洛因前,曾彼此探詢此舉會否讓小孩死掉,但因鄭盛峰說「不會」,因而認定被告等人「確信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是,上開說法,皆屬被告等人單方面講法,欠缺佐證,而且,此種說法直接產生被評價為「確信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之效果,對4名被告均屬有利,被告等人自當互相附和,以求脫免重刑,然對照當時被告等人密集殘酷傷害被害幼童,期間又反覆灌食毒品之客觀狀況,該等說法顯然並不合理(較為合理的應該是「管他去死,不要吵就好」),如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其可信度甚低,極可能並非案發過程實情,不應輕易採為認定基礎。

來源 http://goo.gl/mqc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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